德国法制对我国高龄者财产交易之启发

  • 2024-10-18
  • 孙唯真
    继先前系列讲座由信讬法、财经法领域切入,探讨高龄长者之财务规划后,政大法学院高龄社会法制研究中心于113930日中午邀请周伯峰副教授以「如何对高龄者之交易进行财产法上之处理」为题进行专题演讲,由民事法之角度研议是否应订定专法以为规范及应如何强化高龄长者财产交易之保障,以期提供参与者更为全面之法律概念。本讲座在合办单位民事法学中心、法硕专班学友会的齐心宣传下,实体参与和线上报名皆十分踊跃。本院戴瑀如老师、黄士轩老师、朱德芳老师均到场参与,社工所王明圣老师亦线上参与。
    
我国自20183月起,即迈入联合国定义下之「高龄社会」,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正面临人口老化迅速、老年失智人口明显增加、高龄单身人口及独居老人比例亦日渐增多等情况,并伴随高龄诈骗案件及高龄金融剥削事件近年来急速加剧,衍生高龄者之财产安全问题。
    
有关高龄者财产安全之相关规范,现行法中虽有信讬法及民法之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之规定,惟由于我国人口老化迅速,不论是信讬法、民法或其他法规,皆未系统性的针对高龄者财产安全问题去做相应的检讨修正,致使我国在司法及金融实务上,欠缺足够的法律工具以维护高龄社会下之财产安全问题。
    
主讲人周伯峰老师于开场即引发参与者思考是否有订定高龄者财产相关专法之必要性,又若订定相关专法应如何规范。对此,周老师认为,我国目前应暂时无制定特别针对高龄者财产专法之需求,且专法恐难以界定人的适用范围,例如:若纯粹以年龄做为区分界线,明订65岁以上长者可适用特别法,则何以64岁与65岁间具有如此重大区别至于法律适用上存在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差异。因此,周老师主张,高龄者之财产交易相关保障仍以现行民视法为依归,惟应将其情境或年龄所带来「困难」纳入考虑。意即,财产法适用者必须扩大视野,进行全面的审查,以达成财产法的「任务」。
    
就何谓现代财产法的任务,周老师指出,适用者应运用各种机制,将各种情状纳入考量以确保真实的意思决定自由,而非仅是形式上之意思决定自由。同时,亦应禁止以年龄为歧视特征,以提供高龄者平等的机会等。
    
至于上述提及之各种机制所指为何,周老师强调,我国行为能力之审查过于形式,纵使有民法75条为例外规范,其于适用上仍有其极限,若高龄者确实是在有意识的状况下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75条即无适用馀地。退步言之,若欲以诈欺或胁迫之规范相绳,我国民法92条所规定之要件亦过于严格,在处理高龄者交易之效力的问题上,帮助亦相对有限。因此,周老师认为,民法上之概括条款(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可成为良好的适用基础。
   
周老师接者便以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为例,说明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条款如何适用于高龄者财产交易相关案件中。首先,于近亲保证之类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即认为,前审民事法院未适用公序良俗条款将与本案相关之宪法基本权纳入考量(保证者恐受陷于亲情压力而无实质决定自由),属于判决违宪。其次,于对高龄者为中奖承诺之类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亦认为,法律行为根据其内容、动机及目的之整体所得出之共同特性与善良风俗无法相符时,该法律行为即因德国民法138条第1项而无效。
    
由上述判决结果可知,德国法院于处理高龄者财产交易案件时,除考量交易之客观内容外,特别强调将构成实现交易客观内容的情状纳入,并同时审酌当事人之意图与动机。换言之,德国法院系对法律行为进行「整体观察」,以确定其是否构成滥用力量或剥削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周老师呼吁我国民事法院于处理相关案件时得仿效德国法院之做法,尽力将基本权及社会国原则于判决中予以实现,其方式虽不是直接引用基本法规定,但可透过概括条款,尤其是公序良俗条款为之,以确保确保高龄者的实质意思决定自由,并避免其成为被权力滥用或剥削之对象。
    
现场师长们交流踊跃,亦积极分享自身经验与观察,气氛十分热络。讲座结束前,高龄社会法制中心朱德芳老师感谢主讲人与各位师长、线上来宾参与,并欢迎大家报名参加116日由台大法学院孙迺翊教授主讲之《谈社会福利法下之高龄者照护》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