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者犯罪之现况与反思

  • 2024-03-02
  • 孙唯真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高龄社会法制研究中心为提供师生更为多元的法制研究方向与新知,会同本院刑事法学中心,于112年12月5日中午邀请黄士轩副教授以「浅谈我国高龄者犯罪现况─以杀人罪为中心」为题进行专题讲座,并由朱德芳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由于议题切合社会发展趋势且存有诸多讨论空间,在两中心和本院法硕专班学友会之协力宣传下,吸引众多师生到场及线上同步参与,其中,与会老师更包含王晓丹老师、周伯峰老师、周振锋老师及戴瑀如老师(照姓氏笔画排序)。
        根据我国内政部及国家发展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于1993年国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即达到7%,成为高龄化社会;于2018年,国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则突破14%,转为高龄社会;并推估我国之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率将于2025年高达14%,迈入超高龄社会。
        由上述统计数据显见,高龄者安养、照护、犯罪处遇等相关法律规范及配套措施之制定即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对此,黄士轩老师于讲座开场即破题道由于我国已成为高龄社会,故于刑法领域中高龄者作为行为人或被害人等犯罪情状皆可能发生,且于我国近期实务已可见以下两大类型之杀人事例,分别为疾病照护杀人型与争执被害型。其中于疾病照护杀人型又以经济压力崩溃、细故争执、照护压力崩溃、补助金诈领四种态样最为常见。
        至于以上犯罪行为发生之原因,首先,士轩老师援引日本犯罪学上之统计结果强调高龄被害人多有精神方面障碍(例如:忧郁症、失智症)或身体方面障碍(诸如糖尿病截肢、中风)等卧病在床且需被照护之情事,因此,承担过度之照护压力及照护者对于未来之悲观情绪往往成为常见之犯罪动机。其次,家庭内争执、争夺财产亦为常见之犯行实行原因。再者,于诈领补助之态样,士轩老师则认为,台湾实务上应仅存在家属原即已领取补助而希望持续领取之可能性。因以上述高龄者之年龄与身体状况应较难有保险机构愿意核保,故第三人以诈领保险金为目的为他人订立人身保险之情事应难于高年龄层发生。
         最后论及高龄犯罪之刑罚与量刑考虑,士轩老师借由实务案例说明于高龄者为被害人之情形,若行为人杀害高龄者系基于照护压力、经济压力或其他类似事由时,应有减轻量刑之可能性存在。另一方面,于高龄者为行为人之情事,士轩老师则认为整体刑法之体系与政策规范皆有检讨、改善之必要。详言之,不论系高龄者犯重罪而难以避免长期有期徒刑之情形或因犯重罪而于监狱中成为高龄者之情形,皆存在监狱内执行之疑虑,诸如高龄者于狱中疾病或因身体衰老而难以适应群体生活等。又刑罚于高龄者因失智、精神障碍、经济窘迫、无人照护而实行犯罪之情状是否确实具一般预防或特别预防之功能亦存有疑义,士轩老师强调,于高龄者犯罪领域应将重点摆在治疗之提供、经济支援、社会福利收容措施上,而非一昧的施以刑罚否则该犯罪之高龄者仍可能基于同一原因再次入监服刑。
         黄士轩老师深耕钻研刑事法领域多年,结合现今社会相关时事议题、比较法与犯罪学相关研究,以轻松且浅显易懂的方式阐释崭新的概念与相关事例。此外,本讲座中与会老师们的积极交流更引导听众思辨并发掘其中的疑义,以对于相关议题有更全面性的了解。最后,士轩老师也于德芳老师的提问下,根据其丰富的学识建议莘莘学子们若对于高龄者犯罪问题相关研究有兴趣可朝入口支援、出口支援的范畴着手,期能制定出相关法制与配套措施,使刑事法制更为完善并为高龄者及未来社会发展贡献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