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遗嘱与信讬之争议」讲座,线上线下热烈参与

  • 2024-03-02
  • 孙唯真
    我国已逐步迈入超高龄社会,高龄长者安养、照护、财产规划等议题受到各界关注。法学院高龄社会法制研究中心与民事法学中心于112年12月7日晚上主办「高龄遗嘱与信讬之争议」专题讲座,由本院朱德芳教授主持,戴瑀如教授及万国法律事务所范瑞华律师担任主讲人,并在协办单位法硕专班学友会强力宣传下,13楼法治斌讲堂座无虚席,线上同步参与者更高达200馀人次。
    主讲人戴瑀如老师于开场即道出我国迈入高龄社会后,产生高龄长者对于自身财产预先规划的需求,惟现行遗嘱与信讬相关之法制存在诸多限制,诸如成立遗嘱之严格要件且缺乏弹性、如何探求遗嘱真意、遗嘱与信讬的内容牴触特留分之规定归于无效等,均使高龄长者之遗愿无法落实;又由于高龄长者体力衰退、心智能力,往往需仰赖他人协助之情况下,应如何保持个人独立自主的决定权,维系人性尊严,亦成为高龄社会来临后在法制上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针对上述问题,戴瑀如老师指出,遗嘱能力的认定并不以行为能力为断,而应在个案中审视立遗嘱人是否对于立遗嘱本身仍有认知能力,可为自我决定,在高龄长者上,尤应留意须在不被第三人过度影响下而作成遗嘱,因此立遗嘱前应提供充足谘询,使其了解相关法律内容,给予足够的考虑时间,以及立遗嘱时须防止其处于受有压力的状态等。此外,遗嘱要式性之规定若流于形式恐导致立法目的不达,反而有害「确保遗嘱人意志实现」之制度本旨,应于符合遗嘱人意愿之情形下适度给予弹性容许之空间,不宜过于拘泥方式之严守,否则恐有本末倒置之嫌。最后,戴老师指出,针对遗嘱之解释,因关乎遗嘱人意志,应于不逸脱理性第三人之认知范围内尽可能贴近遗嘱人原先之设想,以便保护遗嘱人之真意。
    主讲人范瑞华律师接着分析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16号判决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1848号判决,并借此案例说明实务运作中遗嘱解释与信讬之应用,分析现行制度存在之困难。例如:我国遗嘱执行与遗产设定信讬,民法继承篇中关于应继分与特留分等规定适用问题。另提出以信讬约定后顺位受益人方式实现遗嘱人遗赠的愿望与兼顾照顾继承人的目的,但信讬成本与课税问题,使信讬之推行受到阻碍。范律师进一步指出,信讬经常为大家族安排家族企业接班与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然在现今于少子化与高龄化之双重夹击下,社会结构由过往的大家族逐渐转向核心小家庭,小家庭的资产规模与大家族相去甚远,未必能够承担维护信讬的相关费用,如何使一般家庭也能使用信讬制度,也有待大家集思广益;范律师指出,立法论上我国或可参考德国法制使遗嘱人得以指定后顺位之继承人,另一方面使信讬架构由以往之个别化走向模组化,以降低信讬成本,让信讬成为大家容易接受使用的工具。
会中,益思科技法律事务所刘承愚律师,及法硕专班学友会廖致尧秘书长亦分享实务工作经验,引导参与者思辨并发掘其中疑义。本讲座结合学术与实务两面向,给予参与者全面性的知识飨宴。
    如前所述,高龄化社会下,涉及之议题及影响层面往往超乎我们所能想像,高龄社会法制研究中心期能透过系列讲座的举办,引发各界关注相关议题,并携手寻求解决方案,为我国相关法制建立及社会福祉尽一分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