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高龄社会法制研究中心为提供师生更为多元的法制研究方向与新知,会同本院刑事法学中心,于11月25日中午邀请黄士轩教授以「高龄者的犯罪问题之二──窃盗罪与社会复归问题」为题进行专题讲。由于议题切合社会发展趋势且存有诸多讨论空间,在两中心和本院法硕专班学友会之协力宣传下,吸引众多师生线上参与。本院朱德芳老师、周伯峰老师、许政贤院长及戴瑀如老师(照姓氏笔画排序)更到场进行交流讨论,同时,因此次题目与高龄者失智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故邀请到心理系的杨启正老师针对高龄者犯罪的心理层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
黄士轩老师于讲座开场即破题道,由于我国已成为高龄社会,故于刑法领域中,高龄者作为犯罪行为人的案例势必持续增加,继前一次讲座已针对高龄者杀人罪之相关疑义进行探讨,此次将接续研议高龄者作为窃盗罪行为人的态样,其中更着重于受失智症所苦之高龄者的窃盗罪。
首先,黄老师针对五个实务案例分别进行解析,发现高龄者失智而为窃盗行为的情形中,经常伴随其他身心问题(例如:癌症),并且往往具备行为态样单纯(无计画性)、反复实施同一行为(反复性)、不隐藏犯罪行为或甚至不认为自己正在犯罪(例如:误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而取走)。同时,由相关判决结果可知目前法院对于高龄失智者是否可以依照刑法第19条规定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判断标准系「行为人是否确实受失智症影响而为犯罪」;又是否需宣告监护处分的判断标准则是「失智症的严重程度、是否可以规律就诊、是否可顺从服药、家庭是否可以照护、犯罪是否具有高度的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等」。
其次,黄老师针对前述法院判断标准进行评论,黄老师认为法院于罪责判断中经常以「外观与常人无异」作为不予减免罪责的理由,然小额的窃盗犯罪其实难以想像有除了将赃物持于手上或收于包包中等通常方法以外的其他实施方式,何以判断犯罪行为人于心智状态究竟与常人是否相同?这项疑虑也反应出法院对失智症的病征往往认识不足,应持续加深这方面的了解,始能做出较为妥当的判断。
再者,针对精神状态的判断,法院往往将「行为时是否有法律上行为能力」的判断交由鑑定人,然鑑定人不一定具有法律上专业,又心理鑑定与行为能力及对公益危害可能性之间究竟是否有实质上的关联,似有疑义,因此应强化法院、法官与心理鑑定的结合(例如:法官的心理学教育或培训),以期达到更公平的审判及处置。
黄老师深耕钻研刑事法领域多年,透过实务判决向参与者说明我国现行的标准并指出其中的问题,引导参与者借由案件分析、各自的生活经历对本次主题进行反思。此外,本讲座中与会师长们跨领域的交流、分享更带给参与者更多元、全面的知识飨宴。最后,朱德芳老除感谢主讲人与各位师长、线上来宾的参与外,也欢迎大家报名参加12月9日由本院张桐锐教授主讲之《年金制度之过去与未来》讲座及12月26日由东吴大学法学院牛曰正副教授主讲之《日本消保法下高龄者处境之观察》讲座。